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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月5日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弘扬我院的优良学风,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观,规范我校的科学研究,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到侵犯,特制定本规范和管理办法:
一、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杜绝科学研究中的不良风气。
2、重视科学试验数据,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篡改科学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与材料。
3、不断探索科学规律,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反对一稿多投,严禁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4、尊重客观规律,以严谨诚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正确处理科学研究和发明创作中观察、论证、推理之间的关系,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5、鼓励合作研究,科学论文和著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
6、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科学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按照科学论著要求正确标注,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注。
7、未经集团签订合同,不得私自利用集团的科技成果为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等工作。
二、学术规范管理的组织机构
集团学术委员会,要把学术研究规范化作为重要职能之一进行管理。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界定。科研处负责受理举报。
三、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管理程序
本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在集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院内外任何人或组织对我院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科研处举报。收到举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报道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定。如调查情况属实,报请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四、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在科学研究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在科学研究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3、4、5、6条款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违反行为规范1、2两条款,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警告或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警告或暂缓论文答辩;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消申请答辩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待遇。
3、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第7条,在其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伤害事故等),均由本人承担,集团概不负责。集团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岗位津贴、减发或停发工资、暂缓评定职称等处罚,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至二年。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时间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到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集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资格,相应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集团将从严处置。
五、本办法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