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集团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动集团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不断改善集团的语言文字环境,提高全院师生员工说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水平,根据《best365网站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特设立best365网站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性质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在集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全院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
第三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1.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集团语言文字专家(具有相关学科副高职称或具有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集团领导、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主任由院领导兼任,主任和副主任由集团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讨论确定。
3.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均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确定。
第四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建立以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心的覆盖全院各部门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3.拟订院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4.健全语言文字规章制度,督促实施落实。
5.组织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语言文字宣传工作,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意义、方针、政策和规范化标准的教育。
6.加强语言文字的基本研究和应用研究,做好院内语言文字的调查、咨询和服务工作。
7.领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
8.加强与上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联系,汇报工作,接受领导和指导,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第五条经费来源
1.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由集团在教务处办公经费下单列。
2.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教师培训经费(含普通话测试员培训)在集团科研处教师培养经费中列支。
3.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由集团财务室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开具正式发票收取,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条例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