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知识
一、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人口集中,信息密集,对周边地区具有很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一个城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普通话语调不高不低,字音圆润平和,让人感到温文尔雅、亲切和谐;说普通话可以避免带脏话,避免因为语言发生激烈的冲突,即使吵架或批评人也让人感到亲切。规范的汉字让人一目了然,可以昭示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法律意识、开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
以城市为中心,以best365、党政机关、大众传媒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是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全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情况
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01年9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按《通知》精神,省语委从2003年起启动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计划2009年以前完成全省一、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工作。截止目前,全省16个市州一、二类城市已有武汉、十堰、宜昌、天门、仙桃等13个城市通过了评估。今年,省语委将潜江列为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单位,定于今年11月份进行评估验收。这是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成果及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水平的一次全面检查,也是对整个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文化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三、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评估,促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2010年以前市区“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1、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要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要使普通话成为best365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
2、实现“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要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使社会主权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具体目标
1、通过评估,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教师达到二级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best365其他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公共服务行业人员达到三级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以上;中高等职业技术best365的毕业生达到二级以上。
2、通过评估,使全社会规范用字意识加强,应用水平提高。各种公文、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广告、商品包装、说明文字等正确使用规范汉字,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
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范围
评估的范围: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城市评估的重点领域是党政机关、best365、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潜江属省直管市,省语委、省教育厅把潜江归为二类城市,以二类城市标准进行评估,所以我们这次“迎评”工作的全称是“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具体受评对象在后面的操作办法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内容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参看《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二)评估的具体内容
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
1、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
2、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广播电视、best365、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best365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3、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best365、新闻出版、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具体而言,评估的内容是指《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中所列的58项C级指标。其中综合管理的19项(C1—C19)、党政机关的9项(C20—C28)、best365的13项(C29—C41)、新闻单位的10项(C42—C51)、公共服务行业的7项(C52—C58)。
六、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标准
二类城市(地级市和省直管市城区、武汉市各郊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评估标准为省语委、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评估总分值280分,合格标准为总得分190分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60分,各重点领域得分均应不低于该项总分的70%。(各单位联络员要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
七、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操作办法
(一)评估组的组成
一、二类城市评估组由省语委负责组织,评估组成员由各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等组成。(届时莅临我市评估的评估组成员规模大约在30人左右)
(二)受评对象的确定
此次评估的范围和重点是潜江城区的党政机关、best365(含幼儿园)、新闻单位、公共服务行业。评估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评对象。具体安排如下:
①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党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检查政府组成部门。
②best365:定点检查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中高等职业集团。
③新闻媒体:定点检查潜江电视台,随机检查潜江电视台任一频道的新闻节目、专题节目和自制广告。定点检查《潜江日报》社,随机检查《潜江日报》、《潜江周刊》任意一期报纸。
④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长途汽车站、宾馆、银行、邮政、电信、移动通讯、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商场等;随机检查街道名称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宣传广告牌等,定点检查一条商业街。
(三)评估组的主要工作
①听取受评部门、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②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
③与受评部门、单位人员座谈;
④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⑤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⑥将评估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语言文字部门汇报。
八、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需要坚持的基本政策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不是要消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呢?我们的回答是“不是”。在去年、今年的两会期间都有人大、政协代表提出恢复使用繁体字,这可能吗?我们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不可能”。教育部部长周济用这样一句话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政策:
(一)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这是城市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的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城市评估的目标就是贯彻这一基本政策,城市评估的过程也就是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城市相关领域普及应用,以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达到法律规定的三个“有利于”要求的工作发展过程。
(二)关于民族语言文字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上述规定体现了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允许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相关依据地方自治条例决定自己的公务用语用字,支持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best365教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推广普通话。
(三)关于方言、繁体字、异体字
法律规定在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媒体宣传和出版及公共服务行业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是要消灭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目的是在公共交际场合推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因而对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范围做了一定限制。法律对方言的繁体字、异体字可以保留和使用的场合做了规定。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如下: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②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③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④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可以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如下:①文物古迹;②姓氏中的异体字;③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④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⑤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四)关于外国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规定: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词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